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昨日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鄂銀罰字〔2021〕第1號-第4號)顯示,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項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2021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對鄂爾多斯銀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同日,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對時任鄂爾多斯銀行行長左中海罰款人民幣3萬元,對時任鄂爾多斯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王軍罰款人民幣2萬元,對時任鄂爾多斯銀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反洗錢中心主任董麗娜罰款人民幣2萬元。
資料顯示,鄂爾多斯銀行前身是鄂爾多斯城市信用社,2007年9月3日掛牌成立了鄂爾多斯市商業銀行,2010年1月27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鄂爾多斯銀行。鄂爾多斯市廣垠商貿有限公司和鄂爾多斯市堅基商貿有限公司為其大股東,持股比例各為9.95%。
以下為處罰原文: